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键条款

第四条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实现安全责任全覆盖。

第二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五十一条

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七十八条

应急预案与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 禁止"以包代管"

承包承租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甲方不能通过合同将法定安全管理责任全部推给乙方,出现"全部由乙方承担"、"一切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等表述的,该条款无效且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禁止出现的违规条款

以下表述属于违规条款,发现即判定为严重问题:

1. "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全部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3. "甲方免除一切安全管理责任"

4. "所有事故后果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5. "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和义务"

6. "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等将安全管理责任完全转移的表述